您的位置:

法条梳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三)

#综合咨询

928浏览

2026-06-12 11:32:34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四百九十二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

  第四百九十三条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检测、监测,并按照分类管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工业固体废物污染。

  第四百九十四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国际体育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
【普法】婚礼举办近一年却无夫妻之实,法院判令返还18万彩礼
投标保险拒赔后如何进行法律维权
【普法】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破产中可取回执行代偿款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