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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拉扯遗留电线触电身亡!七被告责任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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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1:54:38

戎畅

戎畅 律师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公共场所触电身亡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受害人夜间途经本地某商业园区公共区域时,自行捡拾、拉扯商户违建拆除后遗留的裸露电缆线,不幸当场触电身亡。

  受害人家属为维护权益,将物业公司、商业运营管理公司、开发商、城管部门、涉案餐饮店、供电公司、街道办事处共计七方主体全部起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调取监控及笔录证据后认定:

  受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承担75%责任;

  物业公司、涉案餐饮店存在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物业承担15%,餐饮店承担10%;

  商业运营管理公司、开发商、城管部门、供电公司、街道办事处五方主体无过错、无需担责。

  二、法院最终责任比例划分

  1.受害人本人:自行承担75%(主要责任)

  受害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地点属于杂物堆积、非正常通行的围挡区域,本身具有明显危险性。其深夜主动进入封闭区域,徒手拉扯裸露电缆,属于自甘风险、重大过失,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2.涉案餐饮店:承担10%(次要责任)

  餐饮店为案涉雨棚及外接电缆的实际使用、搭建主体。在收到整改拆除通知并自行拆除违建后,未彻底清理遗留电缆、未断电、未设置正规警示标识,仅用铁架简单围挡,导致危险源留存公共区域,存在过错。

  3.物业公司:承担15%(次要责任)

  物业公司系小区公共区域的实际管理人,负有安全巡查、隐患排查、督促整改的法定义务。其明知商户存在违建及电线遗留隐患,却未彻底督促清理、未排查安全隐患、未设置防护警示,未尽完整安全保障义务。

  三、法院认定全部无责的五被告(0%责任)

  1.商业运营管理公司:事故发生前已完全退出园区运营管理,事发时无管理职责,与事故无关。

  2.开发商:仅为建设单位,案涉隐患系商户后期违建遗留,并非工程建设瑕疵。

  3.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属于行政监管职能,与本次民事侵权损害无直接因果关系。

  4.供电公司:案涉电线为商户私拉线路,不属于供电公司产权及管护范围。

  四、幕后指导律师专业观点

  本人系本案涉案餐饮店幕后指导律师,全程仅提供案件证据梳理、抗辩思路指导,未参与案件承办、未出庭。

  结合全案来看,本案事故根源是死者主动冒险行为。餐饮店已积极配合整改、拆除违建并做了简易围挡,过错极低;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区域安全第一责任人,管理疏漏更为明显。法院最终判令餐饮店仅承担10%责任,已充分考量各方过错,责任划分公允,最大限度降低了我方当事人的赔偿损失。

  至于本案中餐饮店涉及登记经营者、实际经营者及合伙人退股等内部关系。对外侵权责任,应以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主体承担,内部退股、出资、债务分担等纠纷,属于合伙人之间的合同与清算纠纷,与本案触电侵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退股合伙人对外仍可能需担责,但承担后可依内部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故相关退股及责任分担争议,不宜在本案一并处理,应由各方另案诉讼或清算解决,不影响本案对外责任的认定与划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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