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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骑电动车“抄近路”回家,出了车祸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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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10:56:27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某日凌晨,为尽快回家,刚下夜班的某公司员工夏某将电动自行车驶入中心城区内环快速路,想“抄近路”返程。行驶途中,夏某与一辆轻型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夏某肋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浅表擦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后夏某向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出具决定书认定夏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夏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决定。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进入内环快速路。而且,在夏某驶入的内环快速路入口处,有清晰、醒目的交通标志,禁止行人、非机动车等驶入。夏某明知电动自行车属于禁行车辆,仍违规驶入快速路通行,违背基本交通安全常识。其为追求通行便利所选择的返程路线,不具备法律层面的合理性,不属于工伤认定所要求的“合理路线”。故驳回了夏某的诉讼请求,支持了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一审判决之后,夏某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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