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权向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款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既包括因过错行为产生的物质损失赔偿,也涵盖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部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从法定适用情形来看,婚内出轨若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明确的法条支撑。其中“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出轨类赔偿情形。而对于未达到同居程度的出轨行为,民法典新增的“有其他重大过错”兜底条款,为情节严重的婚内出轨提供了裁判依据。诸如多次出轨、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在女方孕期或哺乳期出轨等情形,均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进而支持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