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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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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3 08:55:24

韩冰

韩冰 律师

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美景公司(化名)是一家提供图片素材的公司,他们主张智信公司 (化名)的微博账号中使用了美景公司享有版权的1张“猴子”照片,要求智信公司删除图片并赔偿损失。智信公司被起诉之后仔细检索,发现在一个国外网站上同样展示有这张“猴子”照片,而且展示图片时标注创作者是一名外国摄影师。登录外国网站查看,显示的照片上传的时间早于美景公司网站上的照片的上传时间,也早干美景公司自己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 上载明的照片的发表时间在这个案件中,基于智信公司提供了相反证据,而美景公司又不能进一步提供更早发表或者与摄影师、版权人之间的授权协议等证据,最终法院末认定美景公司为涉案“猴子”照片的著作权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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