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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知识产权

926浏览

2024-01-17 14:33:15

严卫其

严卫其 律师

福建亨嘉律师事务所

  哪些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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