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贵州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夏某、贵州某科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典型意义】
对跳槽、离职后,利用原任职单位获取的具有深度信息的客户名单,从事相同(相似)行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违背了职工跳槽、离职后从业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对该类行为进行规制,有利于规范离职职工重新就业行为,塑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夏某入职贵州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并担任相关岗位副部长、市场总监等职。夏某离职前,以其妻子名义注册了贵州某科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原任职公司高度相同,且夏某离职当日,就将其妻子任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为自己。离职后,夏某的公司分别与其原任职单位的客户签订了内容与其原任职单位相似的服务合同,并收取了相关费用。
【裁判内容】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客户名单不仅仅是客户名称、电话和地址,还包括交易习惯、交易需求、业务价格等深度信息,且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亦采取保密措施。据此,涉案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夏某、贵州某科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判决:夏某、贵州某科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70000元(含合理费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