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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企业销售不合格油品违法所得1.68万,被罚款近500万

#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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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3 11:23:34

张海龙

张海龙 律师

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

  违法所得1.68万元,罚款496.8万元——宁波一家企业因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局处罚。澎湃新闻6月29日(注:2022年)从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该案的罚款金额远高于违法所得,是因涉案石油制品货值金额达248.4万元,罚款金额为货值金额的2倍。

  澎湃新闻查询“天眼查”发现,涉事的宁波特种油品厂是一家从事石油制品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石油制品制造、销售等。

  3月,宁波鄞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这家企业经营的石油制品抽样送检,经检测,其中7#工业白油和工业用碳十粗芳烃不合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的不合格产品是宁波特种油品厂2月28日以7300元/吨和6200元/吨的价格各进货180吨,以7400元/吨和6400元/吨对外销售。至案发,7#工业白油销售130吨,库存50吨;工业用碳十粗芳烃销售30吨,库存150吨;货值金额计248.4万元,违法所得计1.68万元。

  检查发现,企业进货时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违反《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据此,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7#工业白油50吨、工业用碳十粗芳烃150吨,没收违法所得1.68万元,罚款496.8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为《产品质量法》第50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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