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不起诉
1、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2、“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不确定。
3、被不起诉人提供给他人自己名下银行卡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且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银行卡被用于诈骗犯罪中,其行为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但其提供帮助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5、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二)酌定不起诉
1、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坦白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2、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
3、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4、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
5、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主动退赃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