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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工伤认定受理流程

#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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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7:24:45

姜焱

姜焱 律师

北京大成(烟台)律师事务所

  第三章受理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出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附件4),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辅助开展事故伤害相关信息采集。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10);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11)。

  通过线上申报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应于通过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作出受理决定前,发现应由本省其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的,应与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商;双方对管辖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管辖争议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解决。

  工伤认定申请管辖协商一致后,首次收到工伤认定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出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移送函》(附件6)并在5个工作日完成移送,制作《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移送告知书》(附件7)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明确拒绝移送的除外。接受移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收取移送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自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起算受理审核时间,按照本规程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办理。

  工伤认定申请移送的,以申请人首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作为申请时间。

  第十五条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超过法定申请时限的;

  (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可移送的案例除外);

  (四)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申请人就同一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包括职业病复查变化的);

  (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作出受理决定前,申请人提交《撤回工伤认定申请书》(附件8)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留存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出具《撤回工伤认定申请回执单》(附件9),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后,在工伤认定法定申请时限内就同一事故伤害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规定办理。

引用法条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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