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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开门杀”撞成九级伤残,责任谁担?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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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7:48:44

陈军辉

陈军辉 律师

江西赣邦律师事务所

  某日,车主李先生将车辆停放在由南向北的车道旁,坐在后排的乘客高先生打开左后门下车时,与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文女士相撞,造成文女士受伤、车辆受损。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承担主要责任,高先生承担次要责任,文女士无责。经诊断,文女士构成腰椎骨折、手部开放性骨折,最终鉴定为九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文女士将李先生、高先生及案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3万余元。法院查明,案涉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庭审中,李先生、高先生主张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则辩称,公司仅应按李先生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与高先生的共同过错导致事故发生,二人行为共同造成文女士受伤。对文女士而言,机动车一方系整体,高先生作为乘客的开门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仍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李先生、高先生按责任比例分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付文女士共计51万余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与高先生的共同过错导致事故发生,二人行为共同造成文女士受伤。对文女士而言,机动车一方系整体,高先生作为乘客的开门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仍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李先生、高先生按责任比例分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付文女士共计51万余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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