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合同,批准才影响合同效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有关批准的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从司法实践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主要出现在以下一些领域:
一是金融商事领域。如《商业银行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法》第84条规定,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是国有资产转让。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4条规定:“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但该条所谓的“重大事项”是指哪些事项,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三是外商投资领域。如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协议、合同应予报批的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转让股权须经报批的规定。当然,随着新的《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审批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四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如根据《矿产资源法》第6条之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可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转让:一是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是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