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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效不同于无效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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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4 11:36:24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关于未经批准的合同效力,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将其等同于无效。为此,有必要明确二者的区别:其一,从违反的规范类型看,合同无效是因为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善良风俗。未生效合同违反的则是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审批的规定,此种规范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其二,从法律依据看,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是《民法典》第153条,本质是意思表示超越了国家管制的界限。认定合同未生效的依据则是《民法典》第502条,本质是合同不具备法定的生效条件。其三,在是否允许补正上,合同无效原则上是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全部无效,不存在补正的可能。未生效合同在获得批准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当事人可以通过履行报批手续促成生效,此点有别于无效合同的确定无效。

  实务中,能否在判项中认定合同未生效?

  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纠纷后,只有在对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作出明确判断后,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认定合同未生效,并没有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考虑到未生效合同属于合同效力的中间状态,有必要规定合同效力的确定机制以及人民法院的释明义务。为此,一方面,本条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提出要求,即当事人既不能基于有效合同提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也不能直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只能基于未生效合同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同时也要求人民法院要做好相应的释明工作,确保未生效合同得以通过诉讼程序得到实现。另一方面,又规定了未生效合同的效力推进或者消灭机制:如果当事人希望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则应当请求另一方履行报批义务,进而通过报批义务的履行促进合同生效。反之,如果当事人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则应当请求解除合同,从而使当事人摆脱合同的约束。但不论如何,当事人都不能仅诉请确认合同未生效,人民法院也不能在判项中认定合同未生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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