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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的报批义务及相关条款独立生效的必要性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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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4 11:37:26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之所以规定整个合同未生效不影响当事人间有关报批义务条款以及因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是因为实践中因审批而导致的合同纠纷,症结往往在于当事人不去报批,而不是行政机关不批准。当事人不报批,合同未生效;合同未生效,一方不能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履行报批义务;当事人无需履行报批义务,则其往往会视情况决定是否报批:报批对自己有利的,就去报批;反之,就不去报批。其结果是使不诚信的当事人从其不诚信行为中获得利益,显然是不妥当的。正是看到前述问题,才有必要规定合同未生效不影响当事人间有关报批义务及因该义务而设定的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的效力。

  从法理上看,报批义务及相关条款独立生效也有坚实的理论依据。当事人间订立合同,核心目的自然是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还有两类合同条款,它们的性质决定了其独立于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一是促成合同生效的条款。在合同以某一条件的成就为生效条件时,此种前提性的条款将独立于合同条款而事先生效。否则,就会陷入前述的悖论,最终既不利于缔约目的的实现,也不利于诚信原则的维护。二是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事实上,二者一个针对的是合同“生效前”,另一个则针对解决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所生的争议,均具有手段性特点,不同于当事人通过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其他合同条款,当然具有独立性。因此,合同未生效不影响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既然报批条款独立生效,则专门针对报批义务设定的相关条款自然也独立生效。

  所谓的“相关条款”,主要是指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即合同中专门约定的报批义务人怠于履行报批义务时将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此种约定有别于主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当然,“相关条款”并不限于与报批义务相关的违约责任条款,还包括其他与报批义务有关的条款,如在股权转让场合,双方约定受让人先支付一定比例的价款时转让人才履行报批义务;再如在履行报批义务时,双方对报批期限以及受让人的协助义务又作了约定,这些约定都是与报批义务相关的条款,都具有效力上的独立性,不受整个合同未生效的影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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