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恒安(中国)某有限公司诉铜仁市万山区某超市侵犯商标权案
【典型意义】
当前,针对众多销售末端的销售者被控商标侵权的现象较为突出,而作为末端的销售者通常都会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主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明确了即使构成合法来源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亦应承担停止侵权,并支付合理维权费用。同时,明晰了合法来源的构成要件、证据要求。
【基本案情】
恒安(中国)某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9571597号“七度空间SPACE7”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卫生巾;卫生护垫……”。铜仁市万山区某超市销售外包装标有“七度空间 日用10片”等字样的商品。经比对,涉案商品系假冒侵权产品。铜仁市万山区某超市在庭审中提交了其在“京东”进购产品的购物清单及铜仁市联众商贸销售单、检测报告,拟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购物清单显示,购物时间在销售之前,商品型号、名称与侵权商品相同,购买金额符合市场价格。
【裁判内容】
生效裁判认为,铜仁市万山区某超市提供了其于2020年9月20日从京东JD。COM购买与恒安(中国)某有限公司公证保全的同一类别“七度空间”卫生巾的交易记录、购物发票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等证据,证明购买时间早于销售时间、购买商品与被控侵权产商品型号、名称相印证,证明铜仁市万山区某超市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且购买价格与市场价格相适应,不存在明知系假冒侵权商品而购买并销售的情形,据此,符合商标法关于合法来源抗辩的情形。遂判决铜仁市万山区某超市停止侵权,并支付恒安(中国)某有限公司维权的合理费用,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