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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得情形

#征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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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1 09:32:14

许议文

许议文 律师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引用法条

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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