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中涉及的债权,通常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依法向破产管理人或法院申报的、对债务人(破产企业)享有的各类请求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可申报的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合同债权: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如买卖合同中卖方对买方的货款请求权、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请求权、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租金请求权等。
2. 侵权债权:因债务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债权人受损而产生的债权,例如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因此享有的赔偿请求权。
3. 无因管理债权:债权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债务人利益受损而主动管理其事务,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如管理费、维修费等)请求权。
4. 不当得利债权:债务人无合法依据获得利益,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债权人因此享有的返还不当利益的请求权。
5. 劳动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类债权通常无需债权人主动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公示)。
6. 担保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权、质权对应的债权)和保证担保的债权(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7. 其他合法债权:如债务人欠缴的税款、行政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但罚款等惩罚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通常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请求权。
需注意,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提供相关证据(如合同、欠条、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明债权的存在、金额及性质,且需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逾期未申报可能影响债权的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