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尊重意思自治,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就产生效力。但是,出于维护特定的社会经济秩序以及行政管理需要,法律规定部分合同的生效,除了具备合同一般的生效要件外,还需满足特殊要件的要求才能产生效力。
《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原《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将《民法典》第502条与原《合同法》第44条第2款对比,修改如下:(1)第1款增加但书。(2)第2款第1句删去了“登记”,删去了“生效”二字。删去“登记”,不因为涉及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才生效。删去“生效”,不因为涉及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才“生效”,只是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第2款第2句、第3句属于新增加的内容。第3款也是新增加的内容。
本条便是关于法定特别生效要件的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合同以及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合同,只有在合同当事人办理批准等手续之后,合同或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才能发生效力。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