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据《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的规定,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把未生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虽认定为未生效,却按无效合同处理。无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
关于未经批准的合同的效力,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一是无效说。《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都有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
二是有效说。该说内部又有几种不同的论证路径。有观点着眼于规范性质,认为前述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仅是招致行政法上的不利后果;有观点着眼于审批对象,认为审批的对象是权利的变动而非作为其原因的合同,进而认为审批不影响合同效力,影响的是权利的变动;还有观点着眼于规范性质,认为所谓的审批实质上是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而非合同效力的规定,除非对市场准入有特殊限制,否则,未经批准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是未生效说。前述法律有关股权转让行为须经批准的规定,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生效的情形。在法律规定批准生效的情况下,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属于生效条件未成就的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
《民法典》本条采未生效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