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小程和丈夫小李本是合法夫妻,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李与小胡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恋爱”期间,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小李向小胡转账十万余元,其中不乏“520”“1314”这种带着爱意的数字,还帮小胡网购花了两千多;小胡亦向小李转账八万元,并为小李网购支出八千余元。小程发现这段关系后,将小胡告上法庭。她认为,丈夫的赠与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了公序良俗,要求小胡全额返还小李支出的十万多块以及网购款。小胡辩称,小李对自己的转账中“520”“1314”等特殊金额系小李的自愿赠与,不应当予以返还。且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即便返还也应抵扣自己支出的八万余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向小胡转账、购物,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依法无效,小胡因此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但考虑到双方在同一关系期间存在双向资金往来,应将双方全部支出进行整体核算,最终判令小胡向小程返还抵扣后的净差额。小程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一审法院不应将双方转账进行抵扣,抵扣实质上是减轻了不道德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无辜的配偶不公平。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小李与小胡在交往期间互相赠与财物,均属基于不正当关系的无效赠与,一审法院按双方往来净额核算返还金额,符合公平原则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返还规则,处理并无不当。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