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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无罪案例

#刑事案件

976浏览

2026-06-19 11:53:38

韩冰

韩冰 律师

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自诉人指控王某某犯侮辱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2009)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28号

  基本案情

  自诉人李良朋与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因宅基地地界问题发生纠纷,2009年3月14日和3月16日间,自诉人李良朋先后多次将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租赁徐村铺村委会土地上的院墙扒开4米左右,2009年3月16日中午11时许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田某某照李良朋脸上打了一巴掌,后田某某到自己的养鸡场内用白塑料桶掂出鸡粪,将鸡粪泼在了自诉人李良朋脸上及身上。

  另查明,李良朋住院5天,花去医疗费440.67元、检查费440元、鉴定费100元、拍照费3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田某某当众泼他人身上粪便,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由于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要求赔偿数额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自诉人指控王某某犯侮辱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0日起至2010年2月9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三、被告人田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良朋医疗费440.67元、检查费440元、鉴定费100元、拍照费30元,护理费100元,误工费100元,营养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共计1410.67元。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良朋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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