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自诉人指控王某某犯侮辱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2009)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28号
基本案情
自诉人李良朋与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因宅基地地界问题发生纠纷,2009年3月14日和3月16日间,自诉人李良朋先后多次将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租赁徐村铺村委会土地上的院墙扒开4米左右,2009年3月16日中午11时许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田某某照李良朋脸上打了一巴掌,后田某某到自己的养鸡场内用白塑料桶掂出鸡粪,将鸡粪泼在了自诉人李良朋脸上及身上。
另查明,李良朋住院5天,花去医疗费440.67元、检查费440元、鉴定费100元、拍照费3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田某某当众泼他人身上粪便,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由于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要求赔偿数额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自诉人指控王某某犯侮辱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0日起至2010年2月9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三、被告人田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良朋医疗费440.67元、检查费440元、鉴定费100元、拍照费30元,护理费100元,误工费100元,营养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共计1410.67元。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良朋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