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五十九条国家鼓励、支持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百六十条国家鼓励开展宁静小区、静音车厢等宁静区域创建活动,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第五百六十一条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百六十二条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物品。
第五百六十三条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适用职业病防治法律的有关规定。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