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六十四条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五百六十五条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优化工业企业布局,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第五百六十六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第五百六十七条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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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0 17:23:54
第五百六十四条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五百六十五条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优化工业企业布局,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第五百六十六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第五百六十七条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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