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综合咨询

1399浏览

2024-05-18 09:52:51

李芊

李芊 律师

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离婚后不愿搬走,该用什么办法处理
一般精神出轨离婚怎么判
男方重症女方提离婚怎么办
故意伤害无罪案例
从实刑到缓刑:胡国庆律师精准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人身自由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