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经纪资格证》系针对营业性演出需要具备的相关资质。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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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14:30:35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网友咨询: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要怎么维权?律师解答:随着品牌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所蕴含的价值受到越来越多的肯定和认可。因此也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对商标恶意抢注,从而从中获利。发现自己的未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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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 17:50:26
花1200元委托专利代理公司代写专利申请文稿,本想图省心的杨某看到稿件后却“闹心”了。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案,因某专利代理公司未能提供符合约定质量的专利申请文稿,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法院判决该公司全额退还代理费。2022年7月22日,杨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实用新型专利代理合同,提交发明产品资料并支付1200元代理费。A公司交易网页载明“专利申请,不受理包退,一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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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7:42:03
六、涉“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4541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其指控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用恶意技术手段,非法调用服务器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抓取了大量微博数据,进行存储和售卖,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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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4:55:57
五、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421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02年开始进行电子地图研发和推广,创作完成了15Q4互联网电子地图和16Q2互联网电子地图(以下统称权利地图)。2013年,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签署《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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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4:55:44
四、涉“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连某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7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授权,以“紫光4号”名称套牌侵害“丹玉405号”品种权,并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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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4:55:36
三、涉“人脸识别”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苹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号行政判决书〕【案情摘要】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200480036270.2、名称为“一种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及人脸识别方法与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苹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北京中某科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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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14:33:55
二、涉“拉菲”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拉某酒庄与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拉某酒庄系“LAFITE”商标、“CHATEAULAFITEROTHSCHILD”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注册在含酒精饮料商品上。涉案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LAFITE”与“拉菲”已经建立了稳固的联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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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14:33:30
一、涉“西门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西某股份公司、西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西某股份公司及西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西某公司)是“西门子”“SIEMENS”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注册在洗衣机等商品上,经过西某公司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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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14:33:19
网络表情包,一般指的是人们在网络交往中,通过图片、文字等素材组合成具有动态或静态效果的交流载体。表情包是创作者思想创意的一种特殊呈现方式,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擅自使用可能构成侵权。笔者通过对表情包的可版权性进行分析,尝试厘清表情包是否构成作品的基本原则,并探析表情包在著作权上的主要保护路径。一、网络表情包的可版权性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根据《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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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13:5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