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向银行借款,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内死亡,银行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之诉,借款利息如何计算?(问题编号:C2023120500549)【最高院回复意见】《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此规定,借款人死亡导致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消灭)。但是,借款人死亡不会导致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民法典》合同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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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0:45:44
日常生活中,在饭店就餐消费、餐后经门前台阶离场,是大众最普遍的日常消费场景。但阴雨天气造成门店台阶路面湿滑,顾客意外摔伤的侵权纠纷屡见不鲜。司法实践中,多数餐饮经营者普遍存在认知误区,认为门店门前户外区域不属于经营管理范围,无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那么饭店门前台阶是否纳入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顾客雨天在店外摔伤,店家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以一则案例为引,探讨餐饮经营场景的安保义务认定规则等相关
#综合咨询929 人看过
2026-06-10 10:42:41
日常生活中,亲友间无偿借车是十分普遍的情谊行为,基于熟人的信任,多数人往往忽略车辆出借的法律风险,不核验对方驾驶资质仅凭情面便完成车辆借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多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事故由驾驶人造成、自己无偿借车且不知情便无需担责,同时对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车主与驾驶人的责任划分等问题存在诸多疑惑。本文以一则案例为引,围绕无证借车肇事司机与车主的过错认定、无偿借车免责误区、保险代位追偿权限、事故责任
#综合咨询898 人看过
2026-06-10 10:41:33
日常出行中,骑电动车顺路搭载亲友、同学、同事的情况十分普遍,这种无偿、善意的互助行为,既是人与人之间温情的体现,也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好意施惠方式。但在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客观存在的前提下,一旦骑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搭乘人员受伤、财产受损,责任该如何清晰划分?无偿帮忙的善意能否直接免除赔偿义务?被大众熟知的“好意同乘”规则,在电动车搭载场景中又该如何准确适用?本文以一则案例为引,以期带来一定参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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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0:40:37
第四百七十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第四百七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固体废物。第四百七十六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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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0:36:20
第四百七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第四百七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统筹规划、建设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场所,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第四百七十二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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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0:36:08
第四百六十八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对所造成的污染依法承担责任。贮存固体废物,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利用固体废物,是指将固体废物直接作为替代原材料或者燃料使用、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处置固体废物,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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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0:35:33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同样可能构成侵权。法律上的“不知情”(即无主观故意)不能完全免除侵权责任,但可以显著影响法律后果,尤其是赔偿责任的承担。正确的处理流程是:立即停止侵权、主动消除影响、与权利人协商赔偿。只要存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事实,且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如合理使用),无论使用者是否知情、有无过错,都构成了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侵害。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传
#综合咨询938 人看过
2026-06-09 16:51:27
1.老人可以主张撤销担保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或主合同当事人通过隐瞒担保性质、诱导误签或伪造事实等手段,导致老人"被担保",老人有充分理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老人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据是维权的基础,包括但不限于:聊天记录、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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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16:51:16
1.财物占有状态不同(最核心):侵占罪的财物,事前已由行为人合法占有(如代为保管、捡到遗忘物);盗窃罪的财物,始终由被害人占有,行为人从未合法控制。2.行为方式不同:侵占罪是“合法占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已持有的财物据为己有,拒不退还/交出;盗窃罪是“秘密窃取”,行为人通过被害人不知情的方式,偷偷获取他人占有之物。3.犯罪故意产生时间不同:侵占罪的非法占有故意,产生于行为人合法占有财物之后;
#综合咨询823 人看过
2026-06-09 16:5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