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虽非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诚信原则,仍然产生了协力、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其性质及强度,超过一般侵权行为法上的注意义务,而与契约关系较为接近。
在合同成立前,因合同关系尚未产生,合同当事人,或者说是缔约的当事人不受合同的保护,但自开始缔约,双方已经不是普通关系的人,为了订立合同,双方需要超出一般的普通关系行事,如果仅按照一般普通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对待,不利于促成合同的订立,也难以为双方提供充分的保护,基于诚信原则,双方都有义务保护、协助对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