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较为明显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法定的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是违反约定的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构成要件,而违约责任以无过错为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必然联系,多数情况下是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前,而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合同的成立且生效为前提条件。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究竟属于契约或侵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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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7 15:58:21
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缔约阶段,按照诚信原则应承担的协助、通知、保护、忠实等义务。《民法典》具体列明了违反先合同的两种情形: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情况”应指对相对人订约意愿、如何约定条款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和情况,个案中应根据具体的合同加以判断。第三种情形是“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与原《合同法》第42条的规
#合同纠纷980 人看过
2026-06-06 11:03:56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其描述的是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该动态行为包括缔约各方的接触和洽商,达成协议前的整个讨价还价过程均属动态行为阶段。此阶段由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等诸多制度规范和约束,产生先合同义务及缔约过失责任。在订立合同阶段,依诚信原则产生的协助、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被称为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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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6 11:03:43
悬赏广告报酬数额的确定主要遵循“约定优先,法定补充”的原则。悬赏广告中未明确报酬的数额,只是以“必有酬谢”“必有重谢”的形式表述的,悬赏人与应征人容易就报酬的数额发生纠纷。在确定报酬数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广告的表述,“酬谢”与“重谢”显然不是一个程度的报酬;二是悬赏人的受益情况,例如遗失物的价值、特定劳动成果的市场价值等;三是应征人为完成特定行为所付出的合理成本和费用,这是报酬必须覆盖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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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5 11:45:18
按照契约说,发出悬赏广告属于要约。《民法典》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销。《民法典》第139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据此,在公告发布前,可以撤回悬赏广告,而一旦发布,即应适用撤销的规则。对设定完成行为期间的悬赏广告,不可撤销。对于可撤销的,应在特定行为完成前以与此前同样的方法撤销。撤回:须在悬赏广告发布前作出,且撤回通知须先于或与广告同时到达相对人(因以公告方式发布,公告未发
#合同纠纷974 人看过
2026-06-05 11:45:05
数人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时,报酬请求权依完成时间与方式区分:先完成者独享;同时完成者均等分享;协力完成者共同享有(除非广告禁止协同)。先后完成:仅最先完成且符合广告要求(含需通知的,以通知到达为准)者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有期限的,须在期内完成。同时完成:各人均等比例分享报酬;若报酬性质不可分(如指定仅一人得奖),可依广告约定或公平方式(如抽签)确定归属,无约定时仍原则上平分。协力完成:视为共同债权
#合同纠纷832 人看过
2026-06-05 11:44:54
行为人不知悬赏存在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依然享有报酬请求权。我国《民法典》并未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从文义解释来看,该条款强调的是“完成行为”这一事实结果,而非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这体现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悬赏人事后以行为人不知情为由拒绝履行承诺。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民法典》并未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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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1:3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