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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较为明显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法定的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是违反约定的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构成要件,而违约责任以无过错为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必然联系,多数情况下是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前,而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合同的成立且生效为前提条件。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究竟属于契约或侵权责

#合同纠纷900 人看过

2026-06-07 15:58:21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形

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缔约阶段,按照诚信原则应承担的协助、通知、保护、忠实等义务。《民法典》具体列明了违反先合同的两种情形: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情况”应指对相对人订约意愿、如何约定条款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和情况,个案中应根据具体的合同加以判断。第三种情形是“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与原《合同法》第42条的规

#合同纠纷980 人看过

2026-06-06 11:03:56

	关于订立合同过程的起止时间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其描述的是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该动态行为包括缔约各方的接触和洽商,达成协议前的整个讨价还价过程均属动态行为阶段。此阶段由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等诸多制度规范和约束,产生先合同义务及缔约过失责任。在订立合同阶段,依诚信原则产生的协助、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被称为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

#合同纠纷906 人看过

2026-06-06 11:03:43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虽非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诚信原则,仍然产生了协力、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其性质及强度,超过一般侵权行为法上的注意义务,而与契约关系较为接近。在合同成立前,因合同关系尚未产生,合同当事人,或者说是缔约的当事人不受合同的保护,但自开

#合同纠纷843 人看过

2026-06-06 11:03:29

悬赏广告报酬数额的确定

悬赏广告报酬数额的确定主要遵循“约定优先,法定补充”的原则。悬赏广告中未明确报酬的数额,只是以“必有酬谢”“必有重谢”的形式表述的,悬赏人与应征人容易就报酬的数额发生纠纷。在确定报酬数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广告的表述,“酬谢”与“重谢”显然不是一个程度的报酬;二是悬赏人的受益情况,例如遗失物的价值、特定劳动成果的市场价值等;三是应征人为完成特定行为所付出的合理成本和费用,这是报酬必须覆盖的。当

#合同纠纷929 人看过

2026-06-05 11:45:18

悬赏广告的撤回与撤销

按照契约说,发出悬赏广告属于要约。《民法典》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销。《民法典》第139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据此,在公告发布前,可以撤回悬赏广告,而一旦发布,即应适用撤销的规则。对设定完成行为期间的悬赏广告,不可撤销。对于可撤销的,应在特定行为完成前以与此前同样的方法撤销。撤回:须在悬赏广告发布前作出,且撤回通知须先于或与广告同时到达相对人(因以公告方式发布,公告未发

#合同纠纷974 人看过

2026-06-05 11:45:05

数人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

数人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时,报酬请求权依完成时间与方式区分:先完成者独享;同时完成者均等分享;协力完成者共同享有(除非广告禁止协同)。先后完成:仅最先完成且符合广告要求(含需通知的,以通知到达为准)者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有期限的,须在期内完成。同时完成:各人均等比例分享报酬;若报酬性质不可分(如指定仅一人得奖),可依广告约定或公平方式(如抽签)确定归属,无约定时仍原则上平分。协力完成:视为共同债权

#合同纠纷832 人看过

2026-06-05 11:44:54

行为人不知悬赏存在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请求权问题

行为人不知悬赏存在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依然享有报酬请求权。我国《民法典》并未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从文义解释来看,该条款强调的是“完成行为”这一事实结果,而非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这体现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悬赏人事后以行为人不知情为由拒绝履行承诺。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民法典》并未将知

#合同纠纷843 人看过

2026-06-04 11:34:45

关于悬赏人与应征人

将发出声明之人称为悬赏人当无争议,为交流的便利,亦应赋予“完成特定行为之人”一个较为简洁的称呼。陈卫佐先生在其译注《德国民法典(第3版)》中,将其翻译为“应募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将优等悬赏广告中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称为“应征人”。这与《辞海》对悬赏的解释“出具赏格,招人应征”是一致的。可以使用“应征人”指代按照悬赏广告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

#合同纠纷963 人看过

2026-06-04 11:34:31

关于优等悬赏广告

优等悬赏广告是德国民法中的法律术语,其核心特征在于要求行为结果具有可比较性,并通过评定程序确定报酬归属,区别于普通悬赏广告的“完成即得报酬”规则一些国家或地区多规定有优等悬赏广告。所谓优等悬赏广告,是指只就完成广告所指定行为的人中被评定为优等者给予报酬的广告。为解决学术上或技术上的问题,以及参加运动竞赛多用此种方法。优等悬赏广告,属于悬赏广告的范畴,有别于普通悬赏广告之处在于其报酬请求权的成立,不

#合同纠纷823 人看过

2026-06-04 11: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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